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沪教委财(201419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财(20202号)和《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1号)、以及《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海大研字〔20123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参评研究生资格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本校非定向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参评资格。

(二)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五)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积极参与校内外研究生各类创新科研项目,努力提升科研水平。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具有一定学术成果,成果的鉴定参照相应年级入学时适用的《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要求》版本。

(五)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六)新入学研究生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其参加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同时兼顾考察其在前一学历阶段(硕士新生兼顾考察其本科高年级阶段、博士新生兼顾其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七)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1、要求修完所规定的学分,学习成绩优异,要求中期考核成绩为“A”,修完所规定的学分,专业排名原则上要求前三位;

2、在科研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方面,必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在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竞赛奖项;

   b)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已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一作者,论文完成单位为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已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第一作者,论文完成单位为上海海事大学);论文发表刊物要求为国内公开出版并具有正式刊号(具有CN标识)的文学、语言、翻译、文化、航运、教育类期刊杂志发表的论文。

 c)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有学校认可的专业竞赛获奖证书或专业考试相关证书。

3、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参评还需结合该生完成学校相关优秀研究生培养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加分事项

1、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为该学年内获得的。

2、在之前的奖学金评审中已经提交过的材料不可重复使用。

3、三级笔译证书不予加分,高级口译证书、二级笔译证书可加1分。

4、竞赛获奖计分标准及条件依据相应年级入学时适用的《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要求》版本加分。

5、学术论文、学术会议报告以及其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及条件依据相应年级入学时适用的《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要求》版本加分。

6、在校、院学生会或班级中担任学生干部的加0.5分。

7、评奖学年受到处分的,取消评奖资格。

(九)同行专家推荐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要有相关同行专家推荐,要求:博士研究生须提交2封同行专家推荐信,1封由境外高校专家撰写,另1封由本校或校外专家撰写;硕士研究生须提交1封校外专家推荐信。
    
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及未缴清学费者;

(四)参评学年有补考或者重修记录者;

(五)本学年未按时注册者;

(六)未缴清学费者;

(七)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奖金额度

    根据上级组织下达的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额度。

第八条 名额分配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将考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一分配,以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一)学校成立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统筹协调学院、职能部门的评审工作,制订评审相关的规章制度,审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二)外国语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公示制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严格按照学生申请、专家推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公示、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上报上海市学位办审核备案等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基本程序

    (一)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专家推荐信。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根据申请和推荐材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调研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证书发放

    校研究生部负责根据评选结果向获奖学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奖学金管理

    校研究生部与财务处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外国语学院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

2022915 

 

 

 

附件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

 

评审委员会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职称

类别

备注

1

李品友

党委书记

行政管理

组长

2

张滟

院长/教授

行政管理

组长

3

刘直

党委副书记

行政管理

 

4

蒋哲杰

副院长/副教授

行政管理

 

5

穆从军

教授

研究生导师代表

 

6

房靖梅

教学秘书

行政管理

 

7

黄以青

辅导员

行政管理

 

8

李可

辅导员

行政管理

 

9

杨洋

学生

学生代表

 

 

 

  院(盖章):

  长(签字):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