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学校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沪海大[2022]18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二条2020、2021、2022年入学的中国籍非定向在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奖励额度和名额分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额度和比例见《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沪海大[2022]188号),名额分配见申报通知。

     

第四章评定条件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有较强的科研潜力。

(五)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对于新入学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学术成果以及考生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序,择优确定获奖研究生及获奖等级。  

2、对于二年级以上研究生:原则上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学业奖学金的等级。

(六)加分事项

1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为该学年内获得的。

2在之前的奖学金评审中已经提交过的材料不可重复使用。

3三级笔译证书不予加分,高级口译证书、二级笔译证书可加1分。

4、竞赛获奖计分标准及条件依据入学当年适用的《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要求》版本加分

5、学术论文、学术会议报告以及其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及条件依据入学当年适用的《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要求》版本加分

6、在校、院学生会或班级中担任学生干部的加0.5分。

7、评奖学年受到处分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及未缴清学费者;

(四)参评学年有补考或者重修记录者

(五)本学年未按时注册者;

(六)未缴清学费者;

(七)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一)学校成立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统筹协调学院、职能部门的评审工作,制订评审相关的规章制度,审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二)外国语学院成立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双组长,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成员。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章评定程序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一)学院成立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二)学院根据《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三)学院依据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及学院名额确定各等级获奖学生推荐名单;

第八条公示制度

(一)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推荐的硕士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中的特等奖学金名单进行差额评审;

(三)学校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推荐名单及特等奖学金获奖名单进行复评,复评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四)学校发文公布获奖研究生名单,同时将研究生获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本评审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外国语学院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

202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