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2016届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实施细则

外国语学院2016届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实施细则

外国语学院2016届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4号)、我校《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沪海大研[2012]65 号)及《关于开展评选2016年研究生优秀毕业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外国语学院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小组

 

   长:尚新

副组长:何绍斌、毛立群、钱敏芳

  员:吴建国、宋志平、翁凤翔、毛峰林、房靖梅

 

二、评选条件

 

1. 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具有健康体魄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

3. 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4. 同等条件下,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过学习优秀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竞赛奖者、公开发表过学术论著者或拥有类似学业成果者优先;

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获评优秀毕业生:

1)在校学习期间有补考或者重修记录者;

 2)无故缺席学校各项活动、不遵守各项制度、受到批评或处分;

  3)有学术行为不端记录者;

  4)非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或大学英语六级成绩未达到425分或参加校学位英语考试有不及格记录者;

5)其他不符合评选条件者。

6、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还必须满足以下两点:

1)必须达到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称号的评定标准;

2)按上海市当年评选优秀毕业生名额,择优推荐。

 

三、推荐名额

 

校优:14

市优: 7

 

四、时间节点

 

1. 310-325日, 广泛宣传,制定实施细则(公布),报研究生院;

2. 326-415日, 形成推荐名单,公示,报研究生院审批;

3. 416-425日,研究生院审核评选,公示,报市教委。

五、优秀毕业生表彰

1、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发表彰决定并颁发荣誉证书;

2、获奖毕业生的荣誉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六、备注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

 

上海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