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社团考核条例

上海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社团考核条例


 

为了规范社团活动,促进学生社团发展,加强团委对各学生社团的管理与指导,为了实现对社团的科学管理,保证社团高效,有序地运作,提高社团活动质量,更好地发挥我院社团在建设有特色的校园文化中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社团发展环境,规范社团的评比,特制定本条例。

总则

一、学生社团工作考核切实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

二、社团考核过程在团委老师的指导下由院团委主持操作,最后结果由团委老师审批通过。

三、社团考核实行量化记分,量化考核基础分为60分,上限100分,下限0分,依有成绩加分,不按规定行事或出现错误减分原则执行。各社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活动并且考核分数达到60分视为合格,得分在61-90分为良,得分在91-100分的为优。

四、一学年两次考评得分均在80分以上,终评得分90分以上的社团,授为“优秀社团”(称号保持一年时间,到期重新参评),社团干部可获得评选优秀社团干部资格,社团指导老师可获得评选优秀社团指导老师资格,成员可获得评选优秀会员的资格。

分则

社团考核

为了使考核详尽,能促进社团发展,评比从社团建设、社团活动两个方面展开,每方面基准分50分。最后根据得分高低评选优秀社团。

一、社团建设方面:

1.社团章程制定系统完善并能严格执行

2.人事制度健全,社团内部有科学的机构设置,各项事务合理分工,通力合作

3 指导老师或指导部门引导得当

4.社团招新,能在团委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招新

5.严格履行社团换届程序

6.社团必须定期上交社团工作资料,积极配合院团委的工作

7.社团内部及社团之间团结协作,友爱共处

二、社团活动方面:

1、各社团举行全校性及对外性活动须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没有上报进行活动的,严肃查处,并扣5分;上报后未经批准擅自行动的,扣3分;出现严重后果的,取消考核资格直至注销其社团资格。

2、工作计划:每月初按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交本月工作计划。此项未完成扣15分。

3、活动的开展情况

A.秩序良好,活动流程衔接有序,顺利,无冷场或错漏的,每次加1分。

B.秩序良好,同学参与性强的,每次加1分。

C.秩序混乱,现场反映冷淡,参与性差的,不加分。

4、活动简讯:在活动结束后两日内及时向团委上交活动简讯,简讯内容详细,客观真实,附有活动照片。此项未完成扣10分。

5、工作小结:每月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本月所有活动小结,按格式要求撰写。此项未完成扣15分。

优秀社团干部评选

一、评选对象:经审核登记正式注册的归属于外国语学院下的学生社团干部(社长、副社长、部门部长)

二、评选条件

1、社团干部(社长、副社长、部门部长),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为社团的工作做出贡献。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各方面以身作则,乐于为同学服务,热心为集体办事,勇于向不良倾向做斗争,在学生组织或班级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关心社团工作,主动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认真思考,并在活动中提出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并及时总结。

4、注重所在社团的宣传工作并及时进行相关活动的宣传,定期举办常规性活动积极与院内其他社团合作举办活动。

5、严格服从团委老师、学院团委的正确领导,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引导社团顺利完成各项工作,有突出成就者。

6、具有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面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能够较好地掌握所学的各学科知识。

三、评选方法

1、最后得分=学院团委(50%+社内评分(50%

2、优秀社团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人数为1-2人,按得分高低排序评选,评选时间为每学年末。

3、优秀社团干部称号的个人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优秀社员评选

一、评选对象

面向对象为:经审核登记正式注册的归属于外国语学院下的学生社团普通成员。

二、评选条件

1、关心社团工作,主动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广大社员及同学反映良好

2、在社团活动,认真思考,并在活动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分配到的任务能以较好的完成,并能提出自己看法。

4、注重所在社团的宣传工作并及时进行相关活动的宣传报道。

5、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努力完成各项工作,表现突出。

6、积极进取,努力拼搏,保持自立自强的心态。

7、遵守学生社团内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8、按时出席社团会议,并能积极发表自己对社团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9、无旷课,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三、评选方法

1、最后得分=社长给分(40%+日常活动出席情况(40%+社内投票选举(20%

2、优秀社员每学年评选一次,人数为社团总人数的10%,按得分高低排序评选,评选时间为每学年末。

3、优秀社员称号的个人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附则

1、在此项考核中,如有学生社团分数严重偏低,院团委有权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

2、考核完毕后,由院团委向全院公示各学生社团考核分数,接受全院师生监督。

3、如因特殊情况而不能完成上述内容的学生社团应上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院团委将酌情处理。

4、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上海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委所有。

5、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